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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建【2009】22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自全面推行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工程监理工作覆盖了房屋建筑、市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电力、石油化工、冶炼、机电安装等各建设工程领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起步较晚、人才缺乏、管理不够规范等方面的原因,我省监理工作目前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难以适应我省建设事业发展和特别是当前“扩内需、报增长”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理企业资质就位慢,经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数量少,难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二是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不够高,有的监理企业聘用未经监理上岗培训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现场监理,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三是市场恶意竞争、压质压价现象较为普通,监理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四是管理较混乱,招揽不称职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未认真履行“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职责,导致所监理的工程投资失控、质量不够高,甚至因监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结合当前我省监理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和资质管理工作。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监理企业新的资质就位工作的过渡期到2009年7月31日止。请尚未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按新资质标准要求迅速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就位手续。自2009年8月1日起,未按新资质标准进行资质就位并取得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不得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或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所有监理企业必须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凡在省内登记注册或备案的监理企业必须遵章守法,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承接监理业务。外省监理企业必须先到我厅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监理项目的投标。

二、严格监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为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将委托南昌大学对已取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同时,将继续委托南昌大学对符合条件的从业监理人员进行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江西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上岗证》(具体培训文件另发,下同)。自2010年7月1日起,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江西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上岗证》者,一律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三、依法规范工程监理招投标行为。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都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凡依法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压质压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投标文件或监理合同的承诺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变更现场监理人员,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方可变更,不得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现场监理工作。

四、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监督管理。各监理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独立行使监理职责,认真把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关。对因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不到位、未履行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所监工程过多等情况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视责仁大小除对监理企业采取停业整顿、降低监理企业资质或暂停进入市场等处罚措施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各级监理企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4】1号)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分批分项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等要实施重点监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上述规定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手则》(建质【2005】184号)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