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30日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是全省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咨询业务的监理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英文名称:JiangXi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为:JXAEC (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建筑大厦”B栋三楼302、306室。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探讨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
(二)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管理、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经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和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宣传、表彰全省会员单位工程监理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
(四)组织对外信息交流,编辑、出版会刊、资料,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和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技术、管理及经营信息服务;
(五)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监理单位意见和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六)发展与省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及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相互交流与合作;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工程监理的投诉举报,协调工程监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的事项;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举办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单位培训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十一)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全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及相关教育、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更换的会员代表继续任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工程监理领域的专家学者或具有监理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在工程建设监理领域内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入会单位及个人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监理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编制年度预决算;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监理行业内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